《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
編輯時間: 2019-04-30 08:55:04   來源:速來學整理sulaixue.com
第三章 指標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條 指標管理機構每兩月在指定網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編碼。
經審核認定為無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在指定網站上說明原因。申請人對審核結論存有異議的,可以向相關審核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通過的,審核部門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復核意見,由指標管理機構將其納入下一次指標配置。
第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于配置指標當月26日組織指標配置,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配置結果和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指定網站上公布。現場配置時間或者地點因故發(fā)生變化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fā)布。
第十五條 根據個人參加搖號的累計次數設置階梯中簽率。累計參加搖號6次(含)以內未中簽的,中簽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累計參加搖號7次至12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2倍;累計參加搖號13次至18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3倍,以此類推。
持有有效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C5)的申請人,累計參加搖號6次(含)以內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2倍;累計參加搖號7次至12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3倍;累計參加搖號13次至18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4倍,以此類推。
第十六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或者通過電話方式查詢配置結果,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以由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或到各區(qū)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作為指標證明文件。
單位未中簽的有效編碼,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未中簽的有效編碼保留到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滿后重新申請。
個人未中簽的有效編碼保留6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在保留期滿后需要繼續(xù)申請指標的,應在保留期滿之前,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在各區(qū)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確認,審核通過后,有效期將自動延長6個月。未在保留期滿之前進行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需重新申請才能參加指標配置。
申請人主動取消配置指標申請的,其有效編碼從指標配置數據中刪除。
第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指標所有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二手車銷售發(fā)票驗證、車輛贈與公證等相關手續(xù)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
國稅部門核發(f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免稅憑證時,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經查驗后在相應票證背面加蓋“已取得指標”字樣的印章。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小客車注冊、轉移登記和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二手車銷售發(fā)票、車輛贈與公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
第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后需要更新指標的,可以直接申請更新指標,以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更新指標證明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的規(guī)定,因車輛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被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官方網站上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后,辦理注銷登記的小客車,不再受理更新指標申請。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小客車更新指標的,應在車輛辦理完成轉移、注銷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提交更新指標申請,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出售、報廢小客車轉移、注銷登記信息,核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審核通過后在指定網站發(fā)布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逾期未完成申請并獲得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申請。個人已死亡或者單位已注銷的,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更新指標。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獲得更新指標后,應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
第二十條 個人自動放棄的配置指標,由指標管理機構納入個人小客車配置指標中重新配置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取得小客車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時,名下有應當報廢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應當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名下處于正常登記狀態(tài)的小客車若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tài)的,可在此后12個月內申請小客車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
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指標時須承諾:被盜搶小客車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標尚未使用的,可選擇放棄小客車指標或者放棄已找回車輛;已使用指標購置車輛的,在使用指標購置的車輛或者已找回的車輛中,僅能保留一輛小客車。被放棄的小客車在出售或者報廢后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持立案證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打印小客車被盜搶狀態(tài)信息憑證,持信息憑證和其他相關材料,到各區(qū)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并簽署承諾書。
各區(qū)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將信息錄入到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獲得小客車指標。
第四章 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純電驅動小客車。
第二十五條 新能源小客車指標通過輪候方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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