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海市實施社會組織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的公告
問題10:實施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后,辦理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是否還需要分別提交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申請材料?
答:不需要。只需要向民政部門提交一套申請材料。
問題11:實施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后,社會組織成立登記申請材料是否有變化?
答:實施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后,社會組織成立登記申請材料沒有變化,申請人可以到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官方網站(www.shstj.gov.cn)下載。
登記管理機關應配合稅務機關發(fā)放《社會組織實行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制度相關涉稅事項告知書》,新成立的社會組織在稅務機關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需配合稅務機關補充采集涉稅基礎信息。
問題12:實施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后,社會組織注銷登記時是否要先行進行清稅申報?
答:實施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后,社會組織注銷時,需先進行清稅申報,并持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到民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社會組織實行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制度相關涉稅事項告知書
2016年1月1日起,社會組織在領取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后,請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下列涉稅事項:
一、稅務注冊事項
新辦社會組織在首次辦理涉稅事項(如發(fā)生納稅義務辦理納稅申報、領用或代開發(fā)票)時,需攜帶單位公章(或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件),并按規(guī)定出示原始出資人(捐贈人)的證件復印件(法人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證照,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及財務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到登記證住所所屬行政區(qū)域的稅務機關補充采集涉稅基礎信息。
二、稅務變更事項
1.社會組織在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后,需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2.社會組織在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后,如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調整的,應按照《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本市企業(yè)跨區(qū)縣遷移稅務登記申請渠道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guī)定的注銷遷移流程辦理。
3.對換發(fā)載有統(tǒng)一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但從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將按新辦社會組織處理。
4.社會組織變更財務負責人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變更。
三、稅務清稅事項
社會組織申請注銷需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然后憑稅務機關核發(fā)的《清稅證明》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如在辦理涉稅事項時遇到問題和困難,請撥打咨詢電話:021-12366。您也可以登陸上海稅務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專欄瀏覽相關信息(網址:www.tax.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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