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下半年海南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報名時間
2017下半年海南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報名時間
2017年下半年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1-4級將于9月16-17日舉行,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
級別 |
考試日期 |
筆試 |
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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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 |
進入候考室時間 |
開始考試時間 |
禁止入場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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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9月16日 |
9:00-10:30 |
13:30 |
14:00 |
14:00 |
二級 |
9:0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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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9:0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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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9:00-11:25 |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不同級別考試時間不同。一級:筆試90分鐘,口試8分鐘;二級:筆試120分鐘,口試10分鐘;三級:筆試120分鐘,口試10分鐘,四級:145分鐘,口試12分鐘
二、 考點設置
考點名稱:海南大學
考點地址:海口市海甸島人民大道58號
考點咨詢電話:0898-66279058
海南省考試局咨詢電話:0898-65852022
三、考生須知及考生守則
(一)考生須知
1.考生必須按規(guī)定的時間入場,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上午8:45后禁止遲到考生進入筆試考場;下午14:00后禁止考生進入口試候考室。
2.考前,考生須自行登錄PETS報名網(wǎng)站(網(wǎng)址:http://pets.etest.net.cn/index.shtml)進入“用戶中心-我的報考”下載并打印準考證,本次考試下載、打印準考證的起始時間為2017年9月4日9時下載打印準考證?忌雸鰰r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兩個證件來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并按要求在“考場座位表”上簽名。
3.參加筆試的考生需攜帶必要的文具,如:能接收82兆赫茲的調頻耳機(參加三級考試的考生必須自備調頻耳機,其他級別考生不需要)、鉛筆(涂答題卡用)、黑色字跡簽字筆、橡皮。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考試期間,如發(fā)現(xiàn)考生攜帶以上禁帶物品,將作違紀處理,取消該次考試成績。
4.參加口試的考生要攜帶必要的文具,如:鉛筆(涂口試卡用)、簽字筆等進入候考室。禁止考生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移動電話)等物品進入候考室和考場,如發(fā)現(xiàn)考生違規(guī)攜帶以上禁帶物品,將作違紀處理,取消該次考試成績。
5.考試正式開始后,考試過程中不得離開考場。
(二)筆試考生守則
1.必須按規(guī)定的時間入場,8:45后禁止遲到考生進入筆試考場。入場時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兩個證件來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和安檢,并按要求在“考場座位表”上簽自己的姓名。
2.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如鉛筆(涂黑答題卡用)、黑色簽字筆(答題用)、耳機(聽力考試用,參加三級考試的考生自備調頻耳機)、橡皮等。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如發(fā)現(xiàn)考生攜帶以上禁帶物品,將按違紀舞弊處理。在考試過程中,考生之間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3.入場后對號入座,并將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右上角。
4.答題前應認真填寫答題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答題卡中該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答題卡一律無效。責任由考生自付。
5.開考后,不得中途退場。如因身體不適要求中途退場,須舉手報告監(jiān)考員,經(jīng)本考場監(jiān)考員報經(jīng)考點主考同意,并在退場前將試卷、答題卡如數(shù)上交。
6.應嚴格按要求做答題目。書寫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做答,填涂信息點時只能用2B鉛筆涂黑?忌荒茉趯儆诳忌龃鸬奈恢脮鴮懟蛱钔啃畔Ⅻc。不按規(guī)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答題卡一律無效。
7.遇試卷分發(fā)錯誤或試題字跡不清等情況應及時要求更換;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人員詢問。
8.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guī)定、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處理。
9.考試結束鈴聲響起時,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答題卡放在課桌上坐在原位等候,待監(jiān)考人員收齊核驗無誤后宣布“考生現(xiàn)在離場”時方可離開考場。任何人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10.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威脅監(jiān)考人員的考生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三)口試考生守則
1.必須按規(guī)定的時間入場。入場時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兩個證件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和安檢,并按要求在“考場座位表”上簽自己的姓名。
2.考試正式開始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過程中不得離開考場。
3.考生應攜帶必要的文具(如鉛筆、簽字筆)參加考試,可在候考室閱讀紙質資料,但不得帶入考場;禁止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移動電話)進入候考室和考場。如發(fā)現(xiàn)攜帶禁帶物品入場,將按違紀舞弊處理。
4.考生進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將本人《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5.考生領到《口試卡》后,應根據(jù)監(jiān)考人員的指示認真填涂《口試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須考生填涂的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口試卡》無效,考生將得不到口試成績。
6.考生在得到監(jiān)考教師的點名后,方可離開候考室。離開候考室后不得再返回候考室。
7.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guī)定、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處理。
8.口試結束后,考生應立即離場,不得向口試考官詢問口試結果和分數(shù),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9.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對擾亂考點秩序、恐嚇、威脅監(jiān)考人員的考生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四、違紀處理
考生應詳細閱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誠信參加考試。如果發(fā)現(xiàn)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違規(guī),我局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單位或學校;違規(guī)考生應配合監(jiān)考人員和工作人員的檢查處理,簽署并接受《考試違規(guī)行為告知書》。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五、舉報電話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期間,海南省考試局舉報電話:13098999761。
海南省考試局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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