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惠民政策問題解答
98.勞動合同如何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間的工資?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兩個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2)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否約定違約金?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此外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及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00.哪些情形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答: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101.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申請仲裁?
答:(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02.哪些人事爭議可以申請仲裁?
答:(1)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爭議;(2)事業(yè)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3)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4)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人事爭議。
10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對舉證責任分配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1)一般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2)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3)關于加班費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4)當事人不能按規(guī)定充分舉證的后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104.對哪些投訴案件,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應當立案查處?
答: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立案查處:(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行為發(fā)生在2年內的;(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行為所造成的;(3)屬于勞動保障監(jiān)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105.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應如何向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進行舉報?
答:舉報是指非涉案組織或個人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檢舉、揭發(fā)。勞動者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應填寫《舉報登記表》或者遞交舉報書面材料,提供與違法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舉報人口頭舉報和電話舉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接待室的值班人員應當如實筆錄。舉報人通過信函舉報的,應當及時登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為舉報人保密。
106.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調查及處理案件的時限是多長時間?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調查完成,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責令改正指令、行政處理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撤銷立案決定。
107.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勞動者可以到具有管轄權的區(qū)、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進行投訴,情況屬實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108.對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勞動者可以到具有管轄權的區(qū)、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進行投訴,情況屬實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將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五)其他
109.探親假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現行休假政策為《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國發(fā)[1981]36號文件),文件規(guī)定:(1)已婚工作人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給假45天;(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不包括往返路程,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10.職工帶薪年休假是怎樣規(guī)定的?如果沒休假怎樣補償?
答:根據國務院第514號令,“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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